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天津市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还原户籍制度人口登记管理的本来功能。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后,市公安局将对相关户籍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本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计划安排,到2020年,本市将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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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户口登记“一元化”。从2017年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实行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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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居民户口簿》相关登记内容。公安机关在新签发的《居民户口簿》中,“户别”栏不再填写“农业家庭户”或“非农业家庭户”,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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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居民户口簿》换领办法。本市户籍居民自愿到公安机关免费换领新的《居民户口簿》,公安机关不再统一换发。原《居民户口簿》可以继续使用,对“户别”栏登记内容需要变更的,可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社区警务室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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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开市内户口迁移限制。本市户籍居民因搬迁、投靠等原因,需要将户口迁移至本市其他行政区合法稳定住所,手续齐全的,可以到迁入地公安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或有户籍窗口的派出所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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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全市投靠配偶落户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投靠配偶来津落户政策调整为:本市户籍居民与外省市户籍居民结婚满3年,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将外省市配偶户籍迁入本市落户。对原为本市农业户口、因此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调整为居民户口、并在原农业户口所在地申报配偶投靠户口迁入的,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设置3年的政策过渡期,即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到公安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予受理的,仍按照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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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出具户籍证明。为避免实施户口登记“一元化”对群众办理个人事务增加负担,自2017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不再对公民个人出具“农业”或“非农业”户口性质的户籍证明。需要查询当事人2017年1月1日以前户口类型的,由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向同级公安机关提出查询申请,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根据职责提供查询服务
户口帮解读:
2016年12月2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市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117号)下发后,引起了市民群众的广泛关注,针对网民提出的相关问题,天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门就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是否涉及农民“三权”问题?
答: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实施户口登记“一元化”,主要是对公安户籍管理政策进行调整完善,暂不涉及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问题。下一步,公安机关将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推动改革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居民户口簿》登记的内容有什么变化?如何换领新的《居民户口簿》?原居民户口簿还能用吗?
答:新签发的《居民户口簿》中,“户别”栏不再填写“农业家庭户”或“非农业家庭户”,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
全市不统一换发《居民户口簿》,对有换领意愿的天津户籍居民可以持原《居民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公安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未设立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的区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换领新的《居民户口簿》。换领《居民户口簿》不收取任何费用。
原《居民户口簿》不设有效期,可以继续使用。对居民户口簿“户别”栏登记的项目需要变更的,可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社区警务室办理变更手续。
我市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后,群众在办理户口时能享受到什么便利?
答:一是全面放开了市内户口迁移限制。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后,不再界定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实现了全市范围内户口自由迁移。凡天津户籍居民在其他行政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具备投靠条件的,可以到合法稳定住所地公安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或有户籍窗口的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二是降低了外省市人员投靠配偶准入条件。此前,外省市户籍人员与我市非农业户口居民结婚后,办理投靠配偶落户需要结婚满10年,且双方年满35周岁。政策调整后,取消了年满35周岁的年龄限制,并将结婚年限由10年降低到3年。也就是说,外省市户籍居民与我市户籍居民登记结婚满3年,在天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就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
外省市的农业户口人员与我市农业户口人员结婚投靠落户,没有年龄限制。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后,不再区分“农业”“非农业”了,这项政策怎么把握呢?
答:为加强政策的延续性,经研究,对原为我市农业户口、因此次户口登记“一元化”调整为居民户口、并在原农业户口所在地申报配偶投靠迁入的,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设置3年的政策过渡期,即在2019年12月31日前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予受理的,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自2020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全市投靠配偶来津落户政策。
今后《居民户口簿》不再标注“农业”“非农业”,会不会出现相关单位部门要求群众开具原户口性质证明,而群众办事无门的情况? 这一点怎么解决?
答:考虑到此次实施户口登记“一元化”可能对公民办理个人事务带来影响,市公安局专门就出具原户口性质户籍证明问题作出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全市各级公安机关不再对公民个人出具‘农业’或‘非农业’户口性质的户籍证明。对于需要查询群众2017年1月1日以前户口类型的,由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查询,公安机关将依法根据职责提供查询服务。”
天津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区分
天津市自1月1日起,已经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还原户籍制度人口登记管理的本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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